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000014348/2021-44757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公文時效 |
(如內容顯示不全,可在下方拖動左右進度條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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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隨機抽查事項名稱 |
設立依據 |
責任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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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工業固定資產項目建設單位違反節能評估規定、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辦法(暫行)》(內發改規范字〔2013〕9號)第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對口負責、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負責,自治區對口部門只負責文件轉報,不做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原則上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由自治區經信委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原則上由自治區經信委負責;由盟市發展改革委或經信委審批、備案或核報本級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相應盟市發展改革委或經信委負責;由旗縣(區)發展改革委或經信委審批、備案或核報本級旗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相應旗縣(區)發展改革委或經信委負責。”第二十二條:“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批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生產性項目,由各地節能審批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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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工業企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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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工業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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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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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工業企業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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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工業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節能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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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工業重點用能單位不落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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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工業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節能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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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能源消耗、重點污染物排放未達標企業未按照規定公布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對能源消耗、重點污染物排放未達標企業,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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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企業清潔生產工作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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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節能監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十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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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企業能源審計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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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90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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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
《食鹽專營辦法》第八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妒雏}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七條:從事碘鹽加工的鹽業企業,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指定,并取得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后,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下放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費〔2014〕10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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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食鹽批發企業的監督檢查 |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經營碘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
內蒙古自治區 經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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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2014年《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條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第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隨機抽查監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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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行為的行政檢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2014年《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訂)第四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政策、規章、審查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訂)第二十四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許可申請受理、審查、頒證等各項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許可證變更情況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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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用爆炸物品產品質量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09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 />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2014年《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第二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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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檢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十九條: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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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置衛星地球站及地球站擅自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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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或未使用工信部已批準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衛星移動業務頻率),或未通過工信部批準的境內關口地球站通信,或未通過國家批準的在境內經營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提供者辦理入網手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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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網單位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通道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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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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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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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線電臺識別碼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三十一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不予以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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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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